注册号:35259593 - 商评字[2020]第0000041097号 - 申请人:代琴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259593号“松茸弟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097号

       

      申请人:代琴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59593号“松茸弟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原料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在先已有诸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的“松茸弟弟”已在其他类别上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松茸弟弟”使用在指定的啤酒、冰川水、椰子水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