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697445号“爱你的慢生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063号
申请人:湖州爱妳的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97445号“爱你的慢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识别作用。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词汇,消费者基于一般的认知能力和习惯,不会将商标和商品的内容联系起来。申请人援引了与申请商标具有相同性质,但已成功注册的商标,恳请秉承一致的审查原则,给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爱你的慢生活”是申请人主推品牌,是申请人为了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而申请注册的。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淘宝网的推广及海报上的使用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爱你的慢生活”组成,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不能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获准注册。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