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902426号“侠客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425号
申请人:上海侠客岛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匠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02426号“侠客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名下商标都是基于业务需要而自创申请的,本案申请商标也是基于以实际使用为目的而提出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名下商标列表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除本案申请商标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如“侠果岛”、“岛岛”等1082件商标。
经复审认为,除本案申请商标外,申请人还在不同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累计提交1082余件商标的注册申请。虽然申请人对其行为作出解释,但并未在本案中提交其使用商标的证据,难以说明其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出于真实的使用意图,故可认定申请人前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