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7902333 - 商评字[2020]第0000038702号 - 申请人: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中心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7902333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702号

       

      申请人: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广州立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港蓝盾保安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9日对第179023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一种常见的地形符号,且是装饰性形状,缺乏显著性。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争议商标档案、搜索引擎关于“迷宫”的图片展示。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根据被申请人自身企业性质和所属行业领域所独创的具有较高显著性的图形商标,且经过被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09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01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39类“拖运;汽车出租;包裹投递”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0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0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所指情形;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保护的具体商品和服务项目上禁止使用只包含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片、型号等构成要素,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仅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或服务内容、质量、方式、目的、对象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或者商标虽然包含其他构成要素,但整体上仅直接表示。本案争议商标使用在其核定服务上,并未构成上述情形,消费者可以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