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88300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112号
申请人:舒氏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830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44509号“盈海 YINGHAI及图”商标、第1105605号“苏宁及图”商标、第4397084号“浦光及图”商标、第3869078号“SAITECH及图”商标、第11243116号“奈诺 NANOWOOL及图”商标、第5432696号“胜力特建材及图”商标、第19539897号图形商标、第772389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商标获荣誉证明、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续展程序,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六于2019年9月6日因注册商标专用期限届满未续展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液态橡胶、补漏用化学合成物、绝缘纸、绝缘胶布、封拉线(卷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核定使用的保温用非导热材料、塑料管、合成树脂(半成品)、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绝缘材料、封拉线(卷烟)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