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036715 - 商评字[2020]第0000037045号 - 申请人:上海合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036715号“一起学 网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045号

       

      申请人:上海合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明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36715号“一起学 网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02832号商标、第9334106号商标、第19813187号商标、第33437513号商标、第359460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创造,已被广泛使用和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显著性。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证据材料(光盘)。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经审理决定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五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文字构成、视觉效果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