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7904464号“寻桃”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024号

       

      申请人:宁波市海曙林星水果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点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搜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4日对第17904464号“寻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大量囤积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没有申请人所说的抢注以及大量囤积商标行为,其名下的商标都是正常使用。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的,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了广泛的知名度。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复印件。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请求,并补充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商品、外包装图片及宣传页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1类“坚果(水果)”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6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10月27日。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该条规定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