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4046533号“HIKVIS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147号
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046533号“HIKVI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8584号“好风景HI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保险库的保养和修理;保险柜的保养和修理;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维修;厨房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建筑”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在“家具保养;家具修复;家具制造(修理);室内装璜”四项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真空吸尘器修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家具保养等四项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该两商标现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