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372734号“ECOLA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175号
申请人:美国艺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72734号“ECO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02397号“宜客莱ECOLA”商标、第12634941号“ECOLA”商标、第10019615号“ECOLA”商标、第31118585号“EVOLAB”商标、第6207980号“ECOLAN”商标、第6265337号“ECOL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二、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正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引证商标六的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四、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六所有人工商信息及引证商标四的商标档案打印件;
2、申请人官网及百度百科相关简介;
3、申请人在先商标档案信息;
4、以“Ecolab”为关键词在百度和谷歌搜索引擎上的搜索结果截图;
5、申请人所获荣誉及相关报道;
6、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明材料及媒体关于申请人的报道。
经服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人虽提交了引证商标四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同意书,但鉴于两商标高度近似,共存易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共存协议不予认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ECOLAB”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非医用监控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周边设备、头戴耳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用壳、集成电路、光学纤维(光导纤维)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机用壳、集成电路、光学纤维(光导纤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