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029668号“红茗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601号
申请人:李先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029668号“红茗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300531号“红茗 红茗一品HongMingYi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驳回。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