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掌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1409257号“大掌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57290号重审第0000000811号

       

      申请人: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57290号《关于第21409257号“大掌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5614号行政判决书,驳回本案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313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提审,作出(2019)最高法行再28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第4759214号“金银岛 掌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我局对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驳回的事由不复存在,我局应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重新作出决定。因此,判决撤销被诉决定,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并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第20662452号“掌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