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州熏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299642号“凉州熏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435号

       

      申请人:李生鳌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99642号“凉州熏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8956号“凉州”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凉州”仅起到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醋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凉州熏醋”,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凉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凉州熏醋”使用在味精、调味酱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中“凉州”系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