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象里37°街INPLACE STRE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153672号“印象里37°街INPLACE

    STRE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335号

       

      申请人:印力商用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53672号“印象里37°街INPLACE STRE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53672号“3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服务合同、商标设计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