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772327号“七叶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436号
申请人:徐州邳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72327号“七叶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臆造词,并无文件证明“七叶早”属于南瓜的一个品种,申请商标的使用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六叶早”商标已取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七叶早”,是南瓜的一种品种名称,使用在树木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使用在植物种子等商品上一般消费者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商标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