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947979号“WORLD JOURNEY桔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121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947979号“桔果WORLD JOURNE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01340号“JANCH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879309号“橘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978254、18075945、16526174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五)、第12019917号“嘉元JIA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385984、10924206、16289721、199900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至十)、第9018179号“TRBJ WORLD TOUR FASHION FOR THE SENS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0182559号“E·LAND WORLD TOU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8661699号“Wan迪电源Wan Di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九、十、十三所有人协商转让事宜,引证商标三、八、十一、十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九、十、十三未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也未处于转让程序中。
2、引证商标三、八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决定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前述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一、十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十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的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调节装置”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十、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动画片;现金收讫机;声音复制器具”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十一、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十、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动画片;现金收讫机;声音复制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十一、十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十一、十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十、十一、十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动调节装置”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