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563344 - 商评字[2020]第0000040858号 - 申请人:财金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563344号“财金大讲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858号

       

      申请人:财金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剑擎天(北京)法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3344号“财金大讲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71919号“金财”商标、第4703602号“金财”商标、第4703601号“金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的视觉、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审查予以驳回,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至2019年1月6日,该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