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576525号“new momentum capit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863号
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常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76525号“new momentum capi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独创商标,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识别性。申请人已经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了第36类第22214834号“新动能资本”中文商标,与申请商标是两个相互印证的商标,能够全面发挥申请人品牌优势。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logo、“新动能资本”商标注册证书、受让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新的动量资本”,使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仅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