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谷会展酒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934557号“光谷会展酒店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851号

       

      申请人:国采(武汉)会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34557号“光谷会展酒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7651号“光谷 OPTICS VALLEY及图”商标、第8320536号“光谷创新天地及图”商标、第8862979号“光谷创新示范”商标、第8949168号“光谷创新”商标、第10315713号“光谷资本大厦”商标、第89186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方面均不相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获得了相关公众的认可和好评,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