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见共创资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513718号“远见共创资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241号

       

      申请人:远见共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13718号“远见共创资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06337号“远见投资”商标、第32364917号“远见财讯VISION·VALU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元素、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9年3月6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本案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托、不动产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信托、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认读汉字“远见”,视觉印象具有一定关联性,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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