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1775298号“美窝 美学定制整装 mei w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876号
申请人:内蒙古美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75298号“美窝 美学定制整装 mei w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12450号“美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928653号“美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291369号“美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292152号“美窝家装 MEIW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063111号“MEIW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925547号“窝美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1688322号“窝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且经查询,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美窝”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美窝”、引证商标四中显著标识之一的“美窝家装”、引证商标六“窝美网”、引证商标七“窝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mei wo”与引证商标五“MEIW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家具修复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家具保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认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心
张文
申琼珊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