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1206346号“恩芝”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682号
申请人:广州市平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泰克斯乐科技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深圳市派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5日对第21206346号“恩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016582号“恩芝及图”商标、第21128258号“恩芝”商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和质量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网页宣传使用资料;销售订单及发票;宣传使用图片;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能成立,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上海百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8年1月13日。上海百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提出转让申请,将争议商标转让给原被申请人深圳市派代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0日被核准转让,原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8日提出转让申请,将争议商标转让给被申请人,2019年5月13日被核准转让。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但引证商标二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05类“卫生巾”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3、上海百慧科技有限公司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共申请了七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法仕宝马”、“杜嘉吉普”、“茅国贡”、“贵国贡”、“贡小白”、“福利门”、“英皇斯凯奇 MHESKRCHN”等与他人知名商标构成近似之商标。原被申请人名下共计210件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鉴于引证商标二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予以审理。本案的焦点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卫生巾”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本身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依据我局查明的案件事实,原争议商标注册人除争议商标以外,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共申请了七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法仕宝马”、“杜嘉吉普”、“茅国贡”、“贵国贡”、“贡小白”、“福利门”、“英皇斯凯奇 MHESKRCHN”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构成近似之商标,而原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多达200多件,已超出商标正常使用的目的范围。争议商标的相关权利人即使通过在短期内多次转让争议商标也不能掩盖恶意注册商标意图,争议商标的权利人非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