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士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048683号“奇士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636号

       

      申请人:奇士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48683号“奇士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63299号“奇士利 QISHI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奇士力”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奇士利”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二者同时使用在铸模(机器部件)等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