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A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401398号“POLA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640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路开欧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01398号“POL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31907号“POLAX professional tool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432377号“POLAX professional too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POLAX”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的字母部分“POLAX”字母构成、呼叫完全相同,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光学器械和仪器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在光学器械和仪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滤光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滤光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