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099096号“冰雪皇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727号
申请人:美国奶油王后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99096号“冰雪皇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冰雪皇后”商标的真正所有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01640号“冰雪皇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是对申请商标的不法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63885号“SNOW QUEEN 1984”商标、第22136677号“冰雪皇后SNOWQU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宣传使用资料、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引证商标二注册人企业信息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水果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主体识别部分文字“冰雪皇后”在文字构成、呼叫完全相同、与引证商标一主体识别部分英文“SNOW QUEEN”译为“冰雪皇后”在含义上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