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417366号“3D立体贴合技术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965号
申请人:康乐保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7366号“3D立体贴合技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74282号“3D”商标、第148925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介绍、百度百科对申请人搜索结果、申请人官网“3D立体贴合技术”介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虽然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扎绷带、自黏敷料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卫生绷带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3D”,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文字“3D立体贴合技术”,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技术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