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冻视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442688号“果冻视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643号

       

      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42688号“果冻视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国内著名企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特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81361号“果冻英语 yummy engli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满一年。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65833号“果冻动漫”商标、第19498996号“果冻游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18年10月13日,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满一年,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中文“果冻视频”与引证商标二中文“果冻动漫”及引证商标三中文“果冻游戏”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上述商标使用在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娱乐服务、健身指导课程、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在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娱乐服务、健身指导课程、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讯技术方面的培训、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影、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讯技术方面的培训、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影、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