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莱达 YALAI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992665号“亚莱达 YALAID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447号

       

      申请人:亚莱达光电(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92665号“亚莱达 YALAI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90047号“菜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95194号“湘之杰SARNJA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435256号“君泰華信JUNTAIHUAXIN及图”商标(指定颜色)(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122446号“固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924667号“荆乐电气JING YUE DIAN Q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7371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呼叫、显著识别部分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呼叫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六相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