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未来BYPEOPLEFORPEOP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231664号“好未来BYPEOPLEFORPEOPE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722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31664号“好未来BYPEOPLEFORPEOP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33629号“未来好”商标、第3620882号“TAI”商标、第22332460号“好味来”商标、第26322485号“来好未来学而思”商标、第6397253号“TALL”商标、第19643518号“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构成要素、呼叫、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三案件信息;2、申请人企业公益事业记录材料;3、申请人所获荣誉;4、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5、《作品登记证书》;6、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证明材料;7、共存同意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决定撤销注册,处于等待决定生效期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在整体认读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出具同意书,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