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mple cle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762940号“simple cle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448号

       

      申请人:苏州王九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62940号“simple cle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具有独特的含义,经过长期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了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imple clean”由英文组成,可以译为“简单的清洁”等含义,该标识使用在干洗剂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