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MI PERFORMANCE MIND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820300号“PMI PERFORMANCE

    MIND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717号

       

      申请人:PMI营养国际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普密艾营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0300号“PMI PERFORMANCE MIND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已转让给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44636号商标(引证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名义一致,故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铁峰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