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黑枸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566237号“泰山黑枸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453号

       

      申请人:肥城市金和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66237号“泰山黑枸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61541号“TARZ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77212号“泰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22374号“泰山TAI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846047号“泰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843059号“泰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722375号“TARZ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718276号“泰山TAI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一个整体,具有独特性,一般公众不会将其含义与商品原料相联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照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七专用期限期满未续展,已经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六、七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首先,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TARZAN”可以译为“泰山”,与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泰山黑枸杞”均包含主要识别文字部分“泰山”,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泰山黑枸杞”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至五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泰山”,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减肥药、人工授精用动物精液、医用葡萄糖、防跳蚤颈圈、心血管药物制剂”商品以外的“医用营养浸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液”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的蜂蜜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牙填料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净化剂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医用树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在除“减肥药、人工授精用动物精液、医用葡萄糖、防跳蚤颈圈、心血管药物制剂”商品以外的“医用营养浸液”等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减肥药、人工授精用动物精液、医用葡萄糖、防跳蚤颈圈、心血管药物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减肥药、人工授精用动物精液、医用葡萄糖、防跳蚤颈圈、心血管药物制剂”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泰山黑枸杞”由纯汉字组成,其中包含文字“黑枸杞”,将该标志使用在减肥药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