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617683号“劳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145号

       

      申请人:中山市瑞高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17683号“劳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84505号“劳芬”商标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自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满一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74904号“劳芬”商标于2019年9月4日经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3793号撤三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据此,上述商标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丁选明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