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iz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402457号“zaiz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957号

       

      申请人:北京视诺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02457号“zaiz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12319号“Zai Zai Communication及图”商标、第11131231号“仔仔在线 zaizaionline及图”商标、第11360017号“ZAIZHI”商标、第16051134号“ZAIZHI及图”商标、第17091464号“ZIZAI及图”商标、第16146741号“载载 zaizaiapp.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已共存,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相机(摄影)、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照相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zaizai”与引证商标一“Zai Zai”及引证商标二、六显著识读字母组合“zaizai”字母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三“ZAIZHI”、引证商标四显著识读字母组合“ZAIZHI”、引证商标五“ZIZAI”在字母构成、呼叫上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