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城墙”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6564813号“老城墙”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19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郝家利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红齐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564813号“老城墙”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3168号决定,于2019年04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郝家利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张红齐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糖”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早就注册成功并合法使用多年,申请人对该商标拥有正当合法的商标所有权。申请人先后提供了大量商标使用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糖”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在2015年05月22日至2018年05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进行了合法连续性使用。申请人是“天津市维利可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老城墙”品牌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产品及外包装图片;
      2、入库单、出库单、产品检验报告、销售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3、商标授权使用书、营业执照。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伪造痕迹明显。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证据如下(均为复印件):
      4、商标授权使用书及营业执照;
      5、产品外包装;
      6、入库单;
      7、出库单;
      8、送货单。
      上述证据中的证据5-7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上述证据随证据1-3均一并寄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该证据也进行了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2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包、锅巴、糖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20年5月13日。
      2、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使用书,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天津市维利可食品有限公司使用。
      3、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上显示,天津市维利可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郝家利。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上显示其天津市维利可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请人提交了大量的产品外包装图片,部分图片上有显示时间,时间也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还提交了大量的出库单、入库单和送货单,这些单据上显示的商标有复审商标,商品是绵白糖等,显示的日期在指定期间内。此外,申请人还提交了多份盖有天津市西青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上显示的商标是复审商标,商品是绵白糖等,日期在指定期间内。综上,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糖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相应的复制件。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提物证的复制件等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被质疑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或者出示原件。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所提供的复印件系伪造,故我局对被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