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8300号“YOYO smart
ergonom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543号
申请人:KESSEBÖHMER HOLDING KG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8300号“YOYO smart ergonom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7943号“洋洋YOYO及图”商标、第22576467号“TOP及图”商标、第8704248号“点点名及图”商标、第8083724号“东森幼儿园KINDERGARTEN及图”商标、第15623912号“卡箱YOYO www.yoyojie.com VIP及图 ”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指五)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4219号“YO-Y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六提出撤三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英文的释义、申请人对引证商标六的撤三申请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工作场所和办公室以及临时工作场所和办公室预订的人体工程学检查、监测、配置、布置和管理的数据处理装置和数据处理设备及其电气和机械附件、软件、移动应用程序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分别核定使用的笔记本电脑、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YOYO”与引证商标一、五显著认读字母“YOYO”,字母构成相同,视觉印象具有一定关联性,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对工作场所照明进行符合人体工程学的检查、监测、配置、布置和管理的照明设备、灯和灯具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YOYO”与引证商标六“YO-YO”,字母构成相同,视觉外观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