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129782号“VIV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647号

       

      申请人:太阳城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29782号“VIV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68051号“尚尚”商标、第15979199号“尚及图”商标、第19880611号“尚及图”商标、第11578987号“尚”商标、第337582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VIV尚”与引证商标一中文“尚尚”、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的中文“尚”及引证商标四经一定设计的中文“尚”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引证商标五的图形经一定设计但仍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字母“VIV”,申请商标“VIV尚”完整包含“VIV”,与引证商标五在呼叫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同时使用在饭店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