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829012号“音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689号
申请人:黄淦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法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9012号“音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突出的显著性,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质勘探;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艺术品鉴定”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81040号“山音陈设”商标(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地质勘探;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艺术品鉴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音山”指定使用在“地质勘探”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