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065321 - 商评字[2020]第0000035687号 - 申请人:重庆蟹参堂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065321号“蟹参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687号

       

      申请人:重庆蟹参堂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65321号“蟹参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没有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且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不致构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告宣传资料、销售合同、发票、纳税证明、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蟹参堂”构成,指定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服务项目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