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509476号“尹府大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774号
申请人:安徽中申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企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09476号“尹府大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01249号“尹府家饺YINFUJIAJ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749206号“山水亭 尹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经查,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包含相同显著识别中文“尹府”,整体含义相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