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凹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383923号“木凹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246号

       

      申请人:杭州木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83923号“木凹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68951号“木凹卡 Moonoka及图”商标已转让至杭州木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万银大厦3503室。经申请人提供证明,上述地址与本案申请人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万银大厦3304室均为杭州木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故上述商标所有人与本案申请人归于一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28446号图形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