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06568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912号
申请人:中兽医(汤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义人:兰州正丰(汤阴)中兽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656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469809号图形商标、第16391879号“斛极灵HU JI 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材料。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我局核准变更为中兽医(汤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我局将其视为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