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科技SHEN DU KE J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5801212号“深度科技SHEN DU KE J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000号

       

      申请人:北京未来科学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新疆深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4日对第15801212号“深度科技SHEN DU KE J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享有在先著作权且作品已经公开,被申请人有实质接触在先作品的可能。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的图形标识,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抄袭申请人作品的恶意,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相关文件材料、企业信息;
      2.设计合同、设计情况汇报资料、官网页面、照片、网页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新疆深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9类芯片(集成电路)、动画片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504期(2016年5月21日)《商标公告》上,于2018年2月12日名义变更为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经查,申请人于2011年12月30日申请注册第10384401号图形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本案中,申请人证据1证明申请人的原企业名称为北京未来科技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人证据2中的设计合同证明申请人于2011年8月25日与北京正邦文化艺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标识设计合同,委托其设计企业标识。证据2的设计情况汇报资料证明北京正邦文化艺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设计的企业标识的图形部分为“六角花”图形,该“六角花”图形与申请人的企业名称“未来科技城”共同组合成为申请人的企业标识。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申请人于2011年12月30日将上述“六角花”图形美术作品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证据2的网页截图证明申请人于2014年2月15日在爱标志网站上将其“六角花”图形美术作品进行了广告宣传,并且申请人与北京正邦文化艺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官网上对该“六角花”图形美术作品进行了宣传使用。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主张的“六角花”图形美术作品至迟在2011年12月30日申请商标注册时已经形成,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因此,在无相反证据加以反驳的情况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享有“六角花”图形美术作品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作为技术服务行业的从业者,可以通过公开途径接触到申请人的“六角花”图形美术作品。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申请人主张的“六角花”图形美术作品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