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051336号“威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076号

       

      申请人:海东市平安区威龙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51336号“威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49761号商标、第5094571号商标、第5105961号商标、第6881835号商标、第7172406号商标、第8142821号商标、第25003842号商标、第15050913号商标、第2674019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中,恳请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并未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且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1月20日,引证商标二尚在商标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指定使用的服务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