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282836号“KAINO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771号
申请人:厦门心艺怡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卓瑞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82836号“KAIN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31200号“卡铂 KAIB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境外的商标注册情况、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9783号决定其在纺织品毛巾、被子、家具遮盖物、纺织品或塑料帘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见第168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外文部分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织物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一般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