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549101号“爆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803号
申请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49101号“爆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80278号“暴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且,引证商标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引证商标的转让协议、转让受理通知书。
经审理查明:本案申请人在第34643533号“爆冰凉茶”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函。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