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犬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560215号“训犬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650号

       

      申请人:武汉盼未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60215号“训犬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主设计,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人第34553090号商标已被初审公告,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工商登记内容及股东信息、网站及品牌宣传海报、搜索结果、网站对训犬帮品牌宠物训导服务的介绍、在先案例、在先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训犬帮”构成,其中训犬系指让犬只跟随训导员发出的指令做出相应的动作,该文字使用在数据流传输等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或仅为网络打印件,或非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上述证据难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从而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