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蒜香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458143号“蒜香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795号

       

      申请人:金乡县天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58143号“蒜香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注册在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上,本身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口味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且,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资质及“蒜香酥”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文字“蒜香酥”构成,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仅是对商品品味、口感、原料等特点的描述,而一般不易将其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标志,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