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125733 - 商评字[2020]第0000043388号 - 申请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12573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388号

       

      申请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257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52928号“御风 国家电投及图”商标、第33952950号“国家电投•御涛及图”商标、第33938387号“国家电投•御风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822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提出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官网及下属公司网站信息、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二、三已由我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
      2、截至本案审理时,针对引证商标四的撤销复审程序尚未结束,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设项目的开发;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安装;网络服务器出租;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节能领域的咨询;提供关于碳抵消的信息、建议和咨询;化学分析”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工业分析和研究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四图形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设项目的开发;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安装;网络服务器出租;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