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好照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437967号“平安好照护”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792号

       

      申请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37967号“平安好照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拥有“平安”、“平安某某”、“平安好某某”系列商标,如平安保险下的车险产品“平安好车主”、平安集团下的专业二手车交易平台“平安好车”、平安集团下的专业房地产平台“平安好房”、平安集团下的专业金融贷款平台“平安好贷”等。申请商标是在“平安”商标基础上的合法权利延伸,沿用“平安某某”的商标命名规则,可以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9151号“平安”商标、第6147954号“平安健康家园 PINGAN HEALTH VILL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平安好车”、“平安好房”、“平安好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医院、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名下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