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450886号“泰康Taikang
GLOBAL500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359号
申请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50886号“泰康Taikang GLOBAL500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5038号“康泰旅行社有限公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22171号“康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55346号“泰康之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053283号“泰康會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056635号“500.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均有着较明显的区别,不易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10898271号“泰康之家TAIKANG VITAL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086060号“泰康之家 大清谷TAIKANG COMMUNITY DA QING G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109524号“泰康医学中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048627号“泰康医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1251231号“泰康医院 TAIKANG HOSP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24320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所有人已签署《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公示信息页、《共存同意书》、在先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七、八、九、十一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注册。
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七、八、九、十一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三、四、七、八、九、十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整体外观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整体未构成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文字“泰康”与引证商标二中的文字“康泰”、引证商标五“泰康之旅”、引证商标六中的文字“泰康會”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救护车运输;导航;拖运;海上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汽车出租;货物贮存;旅行陪伴;轮椅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拖运”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游艇运输”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包装;信件投递”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品包装;信件投递”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11日